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8條 外國人臨時入國,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經查驗後入出國。其係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申請者,得於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或加蓋章戳之名冊時查驗之。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者,應向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機場、港口所在地之移民署所屬單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