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