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經許可者,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臨時入國者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臨時入國停留地址;兼具我國國籍者,並加註其中文姓名。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停留期間。四、停留地區。五、附加條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者,臨時停留許可證,得免填前項第一款事項,並得以加蓋入出國及移民署章戳之名冊代之。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經不予許可者,發給不予許可通知書,並應載明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