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飛航組員或客艙組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