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船長或運輸業者依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或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臨時入國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下列方式處理:一、一年內曾違反一次,該船長或運輸業者於第二次申請該等人員臨時入國時,責令申請人僱傭保全隨護。二、一年內曾違反二次,該船長或運輸業者當年度之臨時入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