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4條 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