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接受面談。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