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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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