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4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4條 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