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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國。
三、依規定須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
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
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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