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國。三、依規定須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