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之入國登記表,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之事由,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