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被害人經許可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專案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專案永久居留證: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