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