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被害人之居留許可或專案永久居留許可經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境)。被害人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境)通知後十日內出國(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