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須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受有危害之虞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執行安全護送工作。前項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