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安置處所應製作下列表冊,建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檔案:一、名冊(含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三、會見親友紀錄。四、疾病及就醫紀錄。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紀錄。七、停(居)留許可期限。八、安置結束出所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