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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結束安置出所時,安置處所應於出所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安置處所主管機關。
被害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遣送出境及第三十條規定送返原籍國(地)時,及疑似被害人因案件偵辦而轉換身分,安置處所應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出所前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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