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安置處所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入所後,應告知下列事項:一、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二、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三、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四、必要之經濟補助。五、其他必要之協助。安置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