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二、船舶運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三、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