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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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