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18條 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 第18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經查獲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