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其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篩檢無傳染之虞者,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提供安置保護或予以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