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