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種類│操作面積│├───────────┼──────────────────┤│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索及滑杆│面積),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救助袋│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上(含器具所佔面積)。
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滑臺、避難橋│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3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二節 避難器具
第1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