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8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8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