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7條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7條
法規: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7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6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
第12-1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災防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現任消防機關(構…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
第15條
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
第16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