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6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