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4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二、現任警察機關警(隊)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基礎訓練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