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2-1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2-1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災防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