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1條 法規: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1條 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副中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