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8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78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者。不符合前項規定之容器不得灌氣或置於灌裝臺,分裝場之經營者並應迅速通知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