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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5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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