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2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73-2條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