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2-1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場所與依第七十一條應設儲存場所之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
- 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前…
- 第73-1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
- 第73-2條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
- 第74條(刪除)
- 第75條(刪除)
- 第75-2條(刪除)
- 第76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 第77條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裝卸,應於分裝場為之。
- 第78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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