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6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76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