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9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