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7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