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第6條 法規:警察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