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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9條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9條
法規: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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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休假日數,由各級警察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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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一至三日之特別休假:一、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二、奮勇緝兇,負傷不…
第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人證俱獲,受頒獎以上之獎勵者。…
第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三、因特…
第5條
特別休假人員職務應託由同事代理,但須服務機關主管核准,必要時機關主管得逕行指派職務代理人。前項特別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
第6條
各警察機關給予特別休假人員不止一人時,得視勤務、業務需要,分批分期實施。休假期間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並保留其假…
第7條
給予特別休假人員,其服務機關得按特別休假日數酌發休假旅費。
第8條
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休假日數,由各級警察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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