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人證俱獲,受頒獎以上之獎勵者。二、當選全國性模範警察者。三、當選全國性好人好事代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