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