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6條 法規: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查核結果有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得任用為警察官情形者,擬任機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通知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