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5條 法規: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擬任機關、學校於前項查核工作辦理完竣後,必要時,得於任用警察官前,再辦理查核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