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4條 法規: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一、刑案紀錄資料。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四、國籍、戶籍資料。五、學歷、經歷資料。六、受監護宣告資料。七、身心健康狀況。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