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