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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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