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全服務標的物。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三、保全服務期間。四、保全服務作業。五、保全義務。六、投保責任保險內容。七、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八、保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