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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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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母法
第10條
本細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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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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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全服務標的物。二、保全服務業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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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二、負責人。三、經營業務項目。四、營業設備。五、資本總…
第3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一、客戶端:(一)合於客戶需求之盜警、火警、緊急按鈴…
第5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責任保險之保險單條款,由財政部定之。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
第7條
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者。
第8條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
第9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全服務標的物。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三、保全服務期間。四、保全服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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