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9條 法規:保全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9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