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一、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二、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三、巡迴服務車。四、運鈔車: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經營項目核定應有之設備。前項第三款巡迴服務車及第四款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之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